□張元忠
  據媒體報道,廣告法修訂草案近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,該草案在多方面進行了修改和完善,新增保健食品、醫療廣告準則,要求藥品、保健食品、醫療器械、醫療廣告不得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;不得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;不得與其他藥品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;不得利用醫葯科研單位、學術機構、醫療機構、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、患者的名義作推薦、證明。
  保健品是保健食品的通俗說法,《保健(功能)食品通用標準》第3.1條將保健食品定義為:保健(功能)食品是食品的一個種類,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,能調節人體的機能,適於特定人群食用,但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。我國保健品產業髮端於上世紀80年代中後期,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,社會對健康的關註度也日益增強,促使保健品行業成為快速發展的新興產業。統計數據顯示,從2008年起,保健品行業產值以年均近10%的速度增長,截至2013年,行業產值達到3120億元。由於受高額利潤驅使,行業違法行為也在與日俱增,虛假廣告宣傳便是其中表現突出的一項違法行為。
  檢視近年來出現在媒體上的保健品廣告,保健品功效被誇大的情況屢見不鮮。在部分廣告宣傳中,保健品幾乎無所不能,能夠減肥、降糖、增高、提智、補鈣、抗癌,天花亂墜的廣告宣傳,對消費者產生誤導:致使許多該去醫院找醫生開藥治療的慢性病或者疑難雜症患者,被廣告忽悠長期吃保健品;而一些本來健康,無需服用保健品的青少年,卻總在補腦補鈣。
  筆者查閱相關資料發現,為規範行業發展,從1993年開始,我國先後出台多部法律和行業規範,但保健品市場亂象卻沒有得到根治。有關專家將原因歸結為,我國現有法律體系中,與保健品直接相關的只有 《食品安全法》,雖說在出現保健品問題後有 《食品安全法》、《廣告法》及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可作為依據,但缺乏相關細則,可操作性不強。
  保健品行業虛假違法廣告大量存在,對消費者危害不小。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在2012年全年和2013年1月至3月期間,對全國118個省級電視頻道、171個地市級電視頻道和101份報刊的監測數據,保健食品廣告90%以上屬於虛假違法廣告。而這些廣告涉及的保健食品不僅沒有保健功能,甚至還會使一些公眾輕信功效、貽誤病情。保健品虛假違法廣告的具體表現形式為: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為牟取暴利,在媒體上刊播廣告,大肆誇大產品功效;產品說明書和標簽不按批准內容印製,擅自增加保健功能,擴大適用人群;有的企業故意混淆保健品與藥品的界限。
  廣告法修訂草案首次為保健品廣告宣傳劃定“紅線”,筆者認為新的法律語境對保健品行業發展的重要意義至少有三點:一是讓虛假廣告違法查處有法可依,增加企業違法成本,有助於強化企業道德自律意識;二是有利於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,減少消費者被廣告忽悠中招的概率;三是將保健品廣告宣傳納入法治軌道,有利於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。
  (原標題:不能再讓保健品虛假廣告忽悠消費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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